惠州市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制度(试行)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,加强党内监督,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,根据《中共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等党内相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必须坚持服务大局、促进工作,依法依纪、科学规范,实事求是、及时有效,结合实际、分层通报的原则。 第二章 通报主体和对象 第三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主体为市委、市人大常委会、市政府、市政协,及市直各部门、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。 第四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为市、县(区)两级...
上传时间:2019-05-24
页数:4
格式:PDF
浏览: 36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