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,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,结合本市养老行业实际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(以下简称“社会监督员”),是指对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开展义务监督的人员。社会监督员工作为自愿性、无偿性,无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。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主要有以下职责: (一)多渠道了解养老服务领域有关情况,学习掌握养老机构或居家照护服务的有关制度规定; (二)参与养老服务质量、安全管理、满意度监督管理和评议指导工作; (三)通过电子邮件、来信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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