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考试重点法条:《刑法修正案八》 之污染环境罪 《刑法(修正案八) 》 , 对原《刑法》 第三百三十八条原“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”做了较大修改。 修改前的《刑法》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: “违反国家规定, 向土地、 水体、 大气排放、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 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,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,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,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 后果特别严重的,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 并处罚金。 ”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: “违反国家规定, 排放、 倾倒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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