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行政处罚案例演示消火栓没有消防用水、水枪、水带,其行为违反了《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。依据《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定和《珠海市公安局消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》第五条的规定,责令改正,处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。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遮挡消火栓,其行为违反了《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。依据《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和《珠海市公安局消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...
上传时间:2016-08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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